進口葡萄酒每批不超過9公升,且平均每公升起岸價格(CIF VALUE)在新臺幣8000元以上者,進口人於進口前,事先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敘明無法取得國外檢驗報告或保證╱驗證證明之原因,並檢附該酒品無衛生之虞之佐證資料,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採認者,得比照「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適用書面核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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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193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財金字第0950055415號;進口酒類查驗辦法 第6條 說明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twinfo.ncl.edu.tw/cgi/local/index)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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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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