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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史料
請林務局將大甲溪事業區第九十一號林班草生地可耕部份劃編為山 地保留地,以解決梨山山胞高達明等十二戶之生計案。(省府六四、八、二一府農林字第七三五一五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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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5-05OA-33-5-4-04-0084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此案詳農字第四○六九號案,政府答覆之內容。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462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議會(1998-12-21)。[請林務局將大甲溪事業區第九十一號林班草生地可耕部份劃編為山 地保留地,以解決梨山山胞高達明等十二戶之生計案。(省府六四、八、二一府農林字第七三五一五號函復)]。《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8/da/78.html(2021/04/14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8/da/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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