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限尚未繳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稅款者,建議比照財政部77.12.19臺財稅第七七○三五四○八○號函規定除加計滯納金外,免再加計利息案。(省府八○、二、八(80)府財稅三字第一五五六九六號函復)

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限尚未繳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稅款者,建議比照財政部77.12.19臺財稅第七七○三五四○八○號函規定除加計滯納金外,免再加計利息案。(省府八○、二、八(80)府財稅三字第一五五六九六號函復)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9-02OA-68-5-4-02-0132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860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