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府人事處〈65〉1、23省人甲字第三一○三四號函規定之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遴用原則,以原任人事管理員應經丙級人事主任甄審合格,或具薦任資格,或已晉支委任最高年功俸者,始得遴用,似有超越法定任用資格,實值得商榷依法研訂較為合理的實施方案案。〈省府六六、六、二九〈66〉府人二字第四七三一○號函復〉  

為省府人事處〈65〉1、23省人甲字第三一○三四號函規定之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遴用原則,以原任人事管理員應經丙級人事主任甄審合格,或具薦任資格,或已晉支委任最高年功俸者,始得遴用,似有超越法定任用資格,實值得商榷依法研訂較為合理的實施方案案。〈省府六六、六、二九〈66〉府人二字第四七三一○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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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5-09OA-37-5-4-01-00016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008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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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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