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務局、港務局、物資局等分支機構首長亦應准其按實報支水電費;二、物資局各辦事處處長按實報支水電費,要自五十九年一月追回,而林務局對已支部分不再追回,請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免予追回,以示公平;三、政府頒布政令應有明確定義,其行政措施應考慮連貫性與一致性,對法令之解釋並注重其法理,以使執行者有依據並免發生偏差。

一、林務局、港務局、物資局等分支機構首長亦應准其按實報支水電費;二、物資局各辦事處處長按實報支水電費,要自五十九年一月追回,而林務局對已支部分不再追回,請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免予追回,以示公平;三、政府頒布政令應有明確定義,其行政措施應考慮連貫性與一致性,對法令之解釋並注重其法理,以使執行者有依據並免發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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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5-03OA-30-6-3-01-00577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425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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