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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機構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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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諮議會及中研院臺史所史料典藏數位化計畫
臺灣省諮議會史料
內政部警政署公布的「加強整頓交通秩序增訂五項罰則標準,自六月一日起實施」,其中第五項規定「不服從交通警察人員取締,罰新臺幣六○○元正」,明確地違背了憲法又剝取了「人民有申訴權」之規定,請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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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5-03OA-30-6-2-02-00113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095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議會(1998-12-21)。[內政部警政署公布的「加強整頓交通秩序增訂五項罰則標準,自六月一日起實施」,其中第五項規定「不服從交通警察人員取締,罰新臺幣六○○元正」,明確地違背了憲法又剝取了「人民有申訴權」之規定,請予修改。]。《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8/b0/a6.html(2021/04/14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8/b0/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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