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財政部門要求省財政、主計單位應將六十三年度臺灣省地方歲出入預算及施政計劃,先送中央審核,則對於中央政府將有較大影響力;關於省府將加?征收工程受益費及規費收入,以充裕地方財源;各項罰鍰提獎辦法,雖然有助於查緝違章工作,?妨害公務員的服務精神,允宜早廢止;三、1.關於租稅制度:預估及加征短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代之一律按照上年度核定稅額預繳二分之一,較為合理;2.建議政府征收私有土地,應提高補償地價并免征土地增值稅;3.征收空地稅,促進市地充份利用;4.本省現行地目等則的賦額,係以民國三十三年查定的生產量與地價為基礎,加以訂定,歷時已達三十年,致原訂各等則之收益量與田賦負擔發生不成比例的現象,不但破壞公平合理的課稅原則,尚為欠稅的一項原因;5.房屋稅起征點雖由新臺幣六千元提高為一萬五千元,仍嫌偏低;目前一萬五千元的房屋必為異常簡陋,?然有起征點的規定,就應合理訂定;6.關於土地買賣宜予修訂為交易成立才繳納契稅,始符實際;7.筵席及娛樂稅代征人逾期繳納稅時,一律處以應納稅款二倍的罰緩,實屬不合理,允宜訂定有彈性的原則;8.各項營業稅起征點均屬偏低,頗為不符實際,稽征人員如徹底依法執行,征納雙方必生無限困擾;9.稅捐稽征基金財源按稅比率提列,由於稅收年年增加,稅捐稽征基金預算稍為充裕,開支趨於浮濫,如何改進,以值研討;四、關於整頓省營事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