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簡化納稅手續,是否應作適合需要增設機構或委託各地銀行郵局代辦籍以便利商;二、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需預估並先行繳納半數稅額,應請年終結賬營利所得時一次報繳;三、又盈餘未分配預扣稅金百分之十規定一項,往往稅務人員為表現其成績,將開支費用盡予否認、刪除,增加不實盈餘數額,使商人再補預扣百分之十,且帳簿上亦不准以費用列支,多年累積,均無法解決,不無為商人認為變相增加稅負,實有研討改進之必要;四、對建立課稅資料,是促進健全課稅的一項重要依據制度,務求切實做到,以免發生課稅不公平或錯誤、重複等等問題,藉不致有苛商擾民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