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漁業方面:新實施之漁業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漁業動力用油售價高於國際市價時,得減免貨物稅,亦即降低油價,以減輕漁民成本負擔,為什麼漁業法第五十六條不施行?如確不能實行,這一條應該刪除;所以對漁業法實有商權餘地;二、關於前鎮漁港建設迄今已有十年,為何不作有效使用?關於都市計劃之錯誤,漁業局也應為漁民多?想,船員下船必要坐一段很長的計程車,船東補給也需經長途送達,因此,我建議漁業局對此問題請切實研究,以彌補缺陷;三、近日報載,政府希望漁業區對漁貨產銷能在國外設銷售網,未知政府有無輔導辦法?四、關於將來政府是否訂一有效辦法,由漁業界收入中建立一筆基金,以協助遇難船員返國;關於漁港的問題及關於日用品方面,有無零售市場?關於農會組織與體制不健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