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迎先命案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接著政府又通過七十七條之ㄧ及八十八條之ㄧ,不知警察對於獲得合法約談及拘提的權益後有無新的因應措施;本人有幾點要求,若能做到就命令警察機關這樣做,若不能做到我們再來討論:一、約談通知書要有分局長的簽章;二、在約談通知書上載明當事人可以聲請辯護人;三、偵察開始要告知當事人是否要選任辯護人;四、當事人到警察局時,是否可借用警察局的電話,以便對外邀請辯護人。

因王迎先命案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接著政府又通過七十七條之ㄧ及八十八條之ㄧ,不知警察對於獲得合法約談及拘提的權益後有無新的因應措施;本人有幾點要求,若能做到就命令警察機關這樣做,若不能做到我們再來討論:一、約談通知書要有分局長的簽章;二、在約談通知書上載明當事人可以聲請辯護人;三、偵察開始要告知當事人是否要選任辯護人;四、當事人到警察局時,是否可借用警察局的電話,以便對外邀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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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7-02OA-49-6-2-02-02025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918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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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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