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民眾申請裝設自來水所使用的「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表,皆由自來水公司免費供應,但不知何故,自來水公司竟規定自民國七十七年起凡是民眾欲申請裝設自來水必須向「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購買;有關自來水質的問題,水管埋設之後,經過幾年少清理或換管線?因為年代久遠未維修汰舊,水質如何能夠確保?目前臺灣省有極多的水庫遭到淤沙的堆積及農畜業、家庭、遊樂區、廢棄物等污水污染相當嚴重,使水庫的生存遭受極大的威脅,政府應積極未雨綢繆,詳加縝密規劃,研擬拯救水庫的標本兼治之道;以前高壓線的配電室都設在地下室對不對?如果配電室裝在合法的房子裡面,這有沒有違法;有農民因為農作物收成不佳,為了增加收入在農地上開了魚塭養魚、養蝦,電錶也是由電力公司裝設的,可是現在卻說電錶經過改裝,要罰他們四十幾萬,這是怎麼回事?希望電力公司能解決宜蘭地區養殖區的用電問題;針對宜蘭市都計劃道路一號拓寬問題,住都局有否辦法施工一號道路;羅東特二號道路,為配合宜蘭舉辦八十一年區運,有否辦法先做利澤通往宜蘭的部份;公正路末段工程,在八十年七月可否確實要做?如中興紙業做了「汽電共生」後,每年若可節省一億的電費,建設廳的意見為何?請教建設廳的都市計畫委員會有幾個委員?有關都市計畫委員的聘用,能否儘量往公正性聘請;都市計畫在六十二年以後,規定三層樓以上要挖地下室,假如說在那段期間所建的二層樓,經過民國六十二年,人口自然增加想日蓋三樓,整棟房子可能再挖地下室嗎?舊的都市計畫法令有沒有修改?在民國四十幾年的公園預定地所建的違章建築,有的可以變更為住宅區,有的卻不行,這到底區別在那裡?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像一、二期的規定,是在七十八年九月五日到期都要徵收的,但很多都沒有徵收,希望能依法徵收,若超過期限,是否能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鳳山市五甲在高速公路的重站,在原都市計畫中,五甲路是個交流道,但這都市計畫不知是如何修改,五甲交流道沒有了,像這種情形,都委會委員該負什麼責任?(聯合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