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董錦樹質詢:關於地方財政問題:建議中央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縣市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應分開,以決定經費的負擔,稅收方面:應修改分成比率,所得稅縣市所得,應由百分之十增為百分之十五,貨物稅應分與縣市百分之十,營業稅應改在工廠所在地繳納或者在交貨地點繳納,其次,省方面應該向中央要求公賣利益,應平分各得百分之五十,貨物稅應分百分之四十,所得稅收入百分之二十,如此稅收才能增加;再其次,整理省有房地產:臺北市可以出售房地產多少?希廳長列表報告;另統收統支制度,省各種基金共十七個,還有專款專用基金,為免影響省財政,應有通盤調度,省財政才能安定;關於地方預算,明年虛列甚多,這種虛列將來如何補救?目前是以借款或財產處分收入暨省庫補助這三項編列進去,今後如何處理?關於稅收問題:編列預算時,可能請各稅捐處提出預算資料送省府,主計處將此資料列為稅課收入,不管各地環境如何,一律按此資料課征,對不對?日據時代臺灣銀行代管人民各種公債,目前尚未處理,請簡單答覆目前處理情形;議員張富質詢:對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應加於研究,屬於省辦部份,應歸省政府,屬於縣市辦部份,應歸縣市政府,屬於中央部份,應由中央全部負擔;其次董議員所提教育經費問題,希財政廳加於檢討;建設經費每年僅列六億多元,是否能繁榮地方配合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