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五規定:販倍菸酒及檳榔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至八千元罰鍰,公賣局未將此規定之警語印在菸盒或酒瓶的標貼上,導致少年及販倍商家違犯少年福利法,公賣局是否有共犯之嫌,為落實少年福利法,公賣局可否將該警語印在菸盒或酒瓶標貼上。

一、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五規定:販倍菸酒及檳榔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至八千元罰鍰,公賣局未將此規定之警語印在菸盒或酒瓶的標貼上,導致少年及販倍商家違犯少年福利法,公賣局是否有共犯之嫌,為落實少年福利法,公賣局可否將該警語印在菸盒或酒瓶標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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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9-09OA-74-6-3-03-0082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007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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