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方式之探討:依據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漁會之選舉,其應選名額為一人時,採無記名單記投票法,應選名額為二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速記投票法;一、漁會選舉罷免辦法頒訂,漁業局長有無參與表示意見?二、各種人民團體選舉大部分採用那種方式?三、何以惟獨漁會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原因何在?四、無記名連記法與限制連記法之優劣點有何?何者較符合民主?五、本席對漁會選舉方式,迭次建議甚不合理,應儘速修正,地區也都有同樣的建言,胡局長有無反映過?反映幾次?中央願不願意接納修正?希望漁業局積極建議儘速修正,並將反映情形送本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