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警方取締獵捕伯勞鳥的問題;二、關於鄉鎮長授權的問題:(1)財政方面沒有權,所要的經費,一定要到縣市政府去請求撥用;(2)人事權也沒有,只有工友可以管,其他的沒有,這總地方自治,不甚理想,這樣等於是縣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而不是自治機關;關於行政機關稱謂統一的問題;有關鄉鎮公所因財政困難退休費用希望省能全數負擔,才能貫徹退休制度,加強新陳代謝;關於警察風紀問題;有關王迎先跳水命案的問題;三、人事單位對於同一案件之處理應有一定之標準:關於李君為省營機關(合庫)人員,因案被停職,現經法院判決無罪,應准復職,但人事單位卻刁難,涉及同案之農民銀行經理等,現已復職,希望有關人員檢討改進,以導人事業務於正軌。(聯合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