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大會預算審查時,仍稱為觀光事業委員會,當初觀光局組織規程送到本會來時,是用「查照」字樣送來,應該用「審議」,大會乃決議退回省府請其重新送本會審查,我以為應迅速完成法律程序,成立個正正當當的觀光局才對,不知處長高見如何?如不能速正式成立觀光局,下次省府編製預算送本會審議時方想疏通,我看必有問題的;關於高雄加工區成立新機構一案,雖不增加人員及經費,但未經本會完成法律程序前,迄仍無法成立;二、關於購買火車票困難的問題;關於討論公務人員的行政效率問題,其中對於建立檢查制度一節,與會人員皆認有需要,局長公務繁忙,不能常到各地實地查看,故應設置督察室代局長執行督察事宜;三、關於鐵路局財產管理紊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