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黃堯質詢:關於手拖車問題,並非工作問題,而是基本設備之標準問題,如無基本設備而准許其組織裝卸公司,實不甚恰當,如何之處請處長說明之;議員張振生質詢:此一問題於每次大會時均能聽到處長受多數同仁指摘,雖然處長處事認真,但引用法令方面不甚恰當之故,致遭此不明所以之局面,因此無論其為依法辦理或行政命令辦理,均經本會決議有案,但政府並未重視本會之決議去執行,擅自引用行政命令,希望大家均能合法合理協調,以期此案勿再鬧下去;議員黃占岸質詢:本案經議會審查時,曾於附註寫明:「文表所列各項設備及數量為基本設備,如遇業務需要,必要提前改善設備時,都以命令規定之」。因為我們同仁審議,均未經慎重考慮竟附加這決議,因此請大家再作檢討,對本條文有無必要加以修改?議員葉炳煌質詢:有關交通處問題交通處長可以受省政府指揮,同時亦可以直接受交通部長之指揮的;交通部可以直接指揮交通處其根據在那裡?請處長查明後再答覆我,我至令尚未聽說有這種根據。〈含交通類議員質詢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