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貧民調查規定配偶死亡獨自在家扶養六歲以下子女無固定工作收入者視為無工作能力,可否將其扶養子女之年齡提高?二、今後貧戶調查建議採用合議制度;三、對貧戶複查建議改進。

一、對於貧民調查規定配偶死亡獨自在家扶養六歲以下子女無固定工作收入者視為無工作能力,可否將其扶養子女之年齡提高?二、今後貧戶調查建議採用合議制度;三、對貧戶複查建議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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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4-06OA-24-6-2-03-00715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56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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