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在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前,第四條條文原規定「前項第一款申請開發許可,於法已得為建築使用之山坡地,不適用之」,修正後將之?除,並於新條文第十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每宗面積不得少於一八○平方公尺,且應臨接四公尺以上道路,其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致使原先得以辦理之山坡地各類建築用地、山坡地農舍之申請其面積未達一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或因基地不足或因須辦理開發許可,而無法申領建築,頗不合理,應請政府有關機關儘速研究解決案。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在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前,第四條條文原規定「前項第一款申請開發許可,於法已得為建築使用之山坡地,不適用之」,修正後將之?除,並於新條文第十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每宗面積不得少於一八○平方公尺,且應臨接四公尺以上道路,其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致使原先得以辦理之山坡地各類建築用地、山坡地農舍之申請其面積未達一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或因基地不足或因須辦理開發許可,而無法申領建築,頗不合理,應請政府有關機關儘速研究解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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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9-01OA-66-5-3-03-0152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776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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