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用材規格問題:依照臺灣區林產物處分暫行規則之規定,木材規格在十二公分以上方為用材,但最近因林相變更處分木材,生產了一部份工業用材,規定十八公分以下為績效用材,對此兩種不同規定如何解釋?二、關於森林經營,近年來大規模的砍伐,是否有確實做好水土保持?三、關於濫墾地的問題:臺東縣東和鄉於民國五十年墾民與貴局訂定合同營造竹林的土地,省府突然於今年年中命令將太源六七、六八林班劃給輔導會農耕隊經營,以致墾民無所適從,請問將如何處理?四、上次大會臺東、花蓮兩縣砍伐業者曾提出一項請願案,建議政府將東部林班標售歸還各林區自行辦理,後經局長答覆:計劃將全省一萬立方公尺以上的由林務局辦理,一萬立方公尺以下的歸各林區辦理,其主要目的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