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革新稅制,整頓賦稅方面,財政廳能器重於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固屬可喜,但依照遺產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商號權益亦屬重要範圍,按該條所指:(一)營業範圍;(二)資產數額;(三)過去營業年齡;(四)歷年盈虧情形;(五)商譽;界說不一,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維持生活費用,及衰病期間經營能力遞減等因素,似均未加明確規定,影響繼承人之權益至鉅,未知財政當局已有注意及此否?又如何改進?願聞杜廳長明教;二、關於輔導省營事業,實施財務統收統支調度,對財務收支情形良好單位固無影響,但對財務不健全單位,將因而養成依賴性,影響資金有效運用,此點未知有無注意?如何改善?又對省營事業庫存現金及有價證券之管理,派員實地查核,雖然可以收到警覺作用,然該項工作未審係臨時抽查或定期查核,如係定期性,是否將流於形式,一無效果?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