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在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前,第四條條文原規定「前項第一款申請開發許可,於法已得為建築使用之山坡地,不適用之」,修正後將之刪除,並於新條文第十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每宗面積不得少於一八○平方公尺,且應臨接四公尺以上道路,其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致使原先得以辦理之山坡地各類建築用地、山坡地農舍之申請其面積未達一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或因基地不足或因須辦理開發許可,而無法申領建築,頗不合理,應請政府有關機關儘速研究解決案。(省府七九、九、二○(79)府建四字第九三九七四號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