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李卿雲質詢:有一個小問題請教鈕協理,以前南投縣有個小商店走廊圍起來弄成一個小房子,電力公司的服務員叫他把電錶裝在外面,並介紹一家電業店來承裝,經過二個月以後電力公司查緝員說是電錶的封印破壞,要罰他幾萬元,電力公司的查緝員是不是為了獎金的關係故意弄壞也說不定,後來說要查查看,最近將其電源剪斷一定要罰他二萬幾千元,這是不是有道理?請鈕協理給我說明;另一方面電力公司應多做宣達用電的有關法令規定,普遍使每家用戶都曉得規定及違反用電的後果;這件承裝電錶的事情是由電力公司的人介紹的,電錶裝在外面發生這種事情,責任什麼人要負,電力公司把電源剪斷,無疑是虐待用戶,這種作法我認為是不對的;議員蔡建生質詢:關於貴公司服務態度方面有許多要改進的地方,舉例來說,三個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電費罰款,在條文規定中有但經供電未滿三月者,應自供電開始之日起算,可是你們抓到就罰,不管是用了第幾天,於是就有討價還價的發生,前一個億元去說情打一個折扣,再一個議員去說情又打一次折扣,這種事情有失政府威信,罰款應有一定標準,可以不必顧到我們的情面;我發現最大的癥結在這次你們的營業報告中,營業收入一億八千二百多萬,這是罰款,其中百分之五十五是你們的獎金,為了這個原因抓到一個就咬一口,本席建議將獎金取銷,這一點下次我們審查預算時我會提出來,在此先向鈕協理報備;議員何寶珍質詢:我希望電力公司用和氣方式多跑二趟,改進服務態度,譬如夫婦二人都在上班,家裡也沒有大人,你們沒收到電費就把電源剪斷,這種服務態度是要改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