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涂麗生質詢:為調整縣市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充實地方自治之必要建設財源,建議以下幾點:一、依分權原則,凡屬縣市政府舉辦的事,其收入悉歸地方政府,二、貨物稅乃就生產課稅,宜以部分分給生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三、工廠產品不論在何處交易,其營業稅應以適當比率分給生產地的縣市政府,四、所得稅分給地方政府之成數,似應酌量提高,俾以鼓勵地方從事建設,五、地價稅超過五十六年徵收部分之半數移作九年教育經費之比率應予重新調整,六、公賣收入比率應重新調整為中央及省各一半,七、政府對不賺錢的公營事業或林業事業,有否提出開發,開放民營計劃?八、聽說教育廳從節餘的經費要撥出一百二十三萬元補助澎湖白沙國中工程經費,請財政廳給予支持,九、最近臺銀招考銀行職員時,應屆畢業生及退伍下來相差幾個月就不准他們參加應考,實在很不合理,請予改善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