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陳林雪霞質詢:一、關於神岡鄉農會理監事領取獎金及該會前任總幹事領取退休獎金等問題;二、清水鄉農會總幹事蔡江炎領慰勞金十六萬元,屢經省縣催回,均置之不理,是否有違背法令之嫌?三、有關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農會選任及聘任職員,如有違反法令或其他直接危害農會之重大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改選或解聘,但須經其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然有明文規定,為何關於臺中縣霧峰鄉農會案件,臺中縣政府(主管機關)尚未懲處,也未簽報省政府(上級機關)核准解聘,而省農林廳竟逕行越級命令解聘一節,有無違背程序及越級處分之嫌?是否濫用職權?議員呂俊傑質詢:據你說三十五條規定是可以解聘的,按農會人事權在理事會,政府是否有權予以解聘?請你把內政部的解釋令拿出來看;議員蔡陳翠蓮質詢:三十五條法令的規定問題,那就是說危害農會的,政府可以命令其解聘或改選,(聘任的解聘,選任的是改選),聘任的是由理事會解聘不錯,但縣政府命令要解聘的,理事會不能違背,理事會一定要遵照命令予以解聘,否則理事會要危害法令而理事將遭改選,這是我所知道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