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李存敬質詢:最近省議會受理一件人民請願案,請願人是高雄市議會,其中發生關於自治監督問題,其請願內容是:市議會通過的預算案到了省政府,省政府基於市政府的要求,把他減少了,原來通過果菜市場的使用費是百分之二十,減少為百分之十。據說農林廳送會民政廳時,他說要不要會議會?民政聽說可以不會,因此發生了重大錯誤。我覺得對於選舉監督問題,省府對各縣市的議會,甚至縣市政府對各鄉鎮代表會,發生了很大影響;我希望省政府不能以自治監督的立場老是看不起議會,這次民政廳所做的,所謂要改變預算使用費的百分比,用不著送會議會,是何道理?請問民政廳用意何在?是否自治監督有權變更各縣市議會所做的合法的預算,甚至縣市的單行法規,不抵觸中央或省的法規時,自治監督有無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