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會輔導課及農民組織課的問題,關於用人,依情、依理不該用的你們用他,這是什麼法?臺灣省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規則是你制訂的,?堶捲臚G十七條四項「過去在職因貪污、侵佔、詐欺背信行為或涉及農會違法之行為經判徒刑確定者」,明文規定不能用的人,可是過去高雄縣政府包庇小港農會總幹事張邦雅犯罪坐牢,你們?解釋為「法律不溯?往」,這叫什麼法呢?不但高雄縣小港鄉張邦雅違法舞舞,高雄縣阿蓮鄉出納這兩個人你們怎麼解釋?你的部下說什麼「法律不溯?往」我同高分院推事及省農會丁組長研究過都說不行,你們農林廳組織科說行,農會可以辦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