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報告對本會審議五十七年度總預算總結論處理情形(由財政廳廳長周宏濤、主計處處長劉紹志代表報告):一、財政廳廳長周宏濤報告:一、臺北市改制後,本省稅收及統籌款短少七億餘元,應轉請中央悉數補助並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以裕本省收入暨在縣市設廠之營業稅由各縣市課征;二、對於以前為促進臺北市建設所興辦之工程貸款還本付息,應由臺北市負擔乙節,業報經省政府交由交通處公路局洽請臺北市政府照案負擔;三、對於檢驗局經費,已改由中央負擔,建議檢驗規費應予降低,業經專案轉請中央參核辦理;四、有關醫院、檢驗局及學校改隸後之財產處理問題,簽報省政府函請財政部轉陳行政院核示;二、主計處處長劉紹志報告:一、臺北市改制院轄市之後,本省今年度稅課收入、省統籌縣市稅款共減少七億餘元,應請省產轉請中央悉數補助;二、臺北市改制之後,警務處預算內原編繼續用於北市之警政經費,自應?減;三、本省各地榮譽國民之家,所需經費宜請中央悉數補助或由省府與臺北市分擔;四、為輔導臺北市三輪車工友轉業計程車司機之補價費及訓練費自應改由臺北市負擔;五、省立臺北醫院、省立臺北兒童醫院、省立臺北婦產科醫院及省立臺北療養院,臺北市改制之後,上述各醫院所列經費自應?除,改由臺北市負擔;六、臺灣全省各種經濟建設經費應按其受益程度洽請臺北市負擔;七、本省公共工程計劃涉及臺北市者,應請臺北市分擔;八、淡水河治理與養護,臺北市改制之後,應洽請中央統籌辦理或交由本省與臺北市共同辦理;九、臺北區建設計劃委員會本年度所列預算宜由臺北市負擔;十、為促進臺北市建設所興辦之各項工程有係貸款辦理者,此項貸款應還之本息,在臺北市改制後,自應歸由臺北市負擔;十一、檢驗局經費支出應改由中央負擔;十二、本省公糧收購價格較市價低廉,應請臺北市分擔糧食增產費用;十三、本年度所列各校經費省方自可免予支應,當請中央或臺北市分擔;十四、公路局興建臺北-北投公路第三年計劃,工程費支出應請省府洽請臺北市分擔;十五、其他設在臺北市之省屬機構如劃歸臺北市接辦者其原編預算應請併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