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地造林辦法,法令並非一成不變的,在執行時一旦遭遇弊病,應該早日考慮修改,屬於租地造林一部分之造林保育辦法規定,在前四年可以兼作,後四年不能兼作,在不能兼作後,應在准其保育辦法後,同意其將土地二分之一種植果樹,在不影響水土保持原則下指定其種植農作物,使其經營者能維持生活,希望研究改進。

關於租地造林辦法,法令並非一成不變的,在執行時一旦遭遇弊病,應該早日考慮修改,屬於租地造林一部分之造林保育辦法規定,在前四年可以兼作,後四年不能兼作,在不能兼作後,應在准其保育辦法後,同意其將土地二分之一種植果樹,在不影響水土保持原則下指定其種植農作物,使其經營者能維持生活,希望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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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3-07OA-15-6-5-00-0085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本案無刊登各廳處機關答覆。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915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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