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中央調整公教人員房租津貼,我們的稅務人員,最少也增加一千五百元,而區區的房屋津貼不過只是六十元到八十元左右,為甚麼我們財政廳就說財源困難,假如有困難,困難在那一點?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夠實施?二、關於臺南市康樂市場攤位糾紛問題,我們省政府的單行法規,市政府能不能牴觸?牴觸了有效沒有效?根據貴廳調查結果是說一個攤位可以租給兩個人,但貴廳在五十一年有一個明文規定,禁止攤位分開由兩個人承租,既然牴觸,你們貴廳派出去調查的人還要這樣簽辦呢?三、關於計程車的營業稅查定額是以什麼為根據?是財政廳指定的抑或各縣市稅捐處指定的?現在滿街均是計程車,車輛多,營業情形困難,請財政廳設法予以降低計程車營業查定額;廳長說房屋津貼明年調整,臺北市已經調整,而臺灣省還要慢一年,未免有失公平;我希望想辦法,自本年七月一日起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