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管理人民團體金融業務之責任劃分及業務檢查,本席提供幾點建議:一、人民團體之金融業務,應由財政廳擬定妥善辦法負責督導並應實施業務檢查;二、今日之農民貸款,常聽說經辦人與農民的貸款有微妙關係,所謂微妙關係是公定利息之外再加上「暗息津貼」結果吃虧的是國家和農民;三、高漁新村一百九十戶漁民貸款問題,希望政府應輔導農漁民走向現代化生活,對無法做到的貸款還是不要做,因徒使特權階級發了財,真正農漁民不能得到好處;行庫每年所列交際費究竟用在何處,申請貸款不但要送禮,還要回扣,這是公開的秘密,請廳長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