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稅務處長:有關工業用地的土地買賣,要不要繳增值稅?石油公司因為在苗栗頭份某地要買七十餘甲土地建廠,委託開發公司買,當時有兩百零八戶約四十餘甲的地主是順應國策,以一百五十元一坪答應賣給開發公司,但是有一點附帶意見是說還有二十餘甲沒有承諾,如果他們三百元賣、二百元賣,我們也要三百元、二百元,當時苗栗縣地政科溫科長就答應可以;到了五十八年,這二十餘甲,開發公司均以三百五十元一坪買下來,送給苗栗縣政府,錢在五十八年五月四日透過土地銀行,全部領去了,因此過去兩百零八戶的業主到苗栗縣議會去鬧;前次我提案組織小組調查結果,土地權已經登記完了,依法是沒有補救的;還有六甲多,在今年十一月以兩百五十元的定價征收,同時以一百元給予作為轉業補助款,還有過去已經買下來的廿餘甲土地包括在內以征收名義免去增值稅,圖利他人,苗栗縣應該可以收到七百餘萬元的增值稅,白白送給人家,到底征收這廿甲的主意是不是開發公司還是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和你們開發公司有沒有關係在裡面?其次,我請問吳總經理,大甲的金定山食品工廠經營不好,而林副總理貸給它幾百萬元,後來這工廠倒閉,應該把它的抵押品拍賣償還,同時要扣押保證人的財產,可是他不但不照這樣做,同時反而對這倒閉的工廠再以轉投資的方式借給它,後來差不多虧損了壹千餘萬元,這是林副總經理做的事情;其次,國外部陳總經理把彰化銀行給國外擔保買輪船,給彰化銀行擔保五十萬美元,聽說董事長抽了好多佣金,後來這輪船公司倒閉了,船給彰化銀行,後來彰化銀行把這船拍賣了四十萬美元,虧損了十萬美元;彰化銀行不按照規定辦事,貸款股長一再反對,還是照樣借,希望杜廳長好好整頓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