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學校法令規定第一條:補習學校以補充應用之事,提高學業程度,傳授實用技術,增進生產為目的,今天一般的學校都增設補習學校,補習學校與一般的學校有何不同?這裡沒有限制,補習學校被視是為補習班,今天?然有補習教育,是很正當的,補習班是知識不?才補習,在民國十八年所頒布的教育法令根本沒有此意思,只是要增進其技能,提高其速度,不知廳長高見如何?對於「補習」兩字是否有加以更正必要?關於五專的問題,希望「五專」列入教育廳來管理;對於五專的出路問題目前是一很嚴重問題,這些造就的人才,究竟到社會上有無辦法?政府對五專學生有無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