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社會處,關於社區發展的問題,社區發展的工程發包以後,究竟由那一單位、機構負責?是鄉鎮、縣、省或是社區理事會?這些工程完成後,該項工程費應由那一機構負責?如果說省政府、縣政府、鄉鎮公所都不負責,那末只有找社區理事會,但是社區理事會,事實上有名無實,二十萬或三十萬元的工程費,理事會說沒有錢,已經發生好幾件類似的情形,究竟由誰負這個責任?我有一個建議:「在工程發包以前,應該把這些款項籌集好」省政府、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公所的補助是一定,但是他們的工程往往超過了很多,結果大家都不負責,是不是籌集好款項再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