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教民政廳長,民意代表在議會發言,有何保障?現在仍有少數警員故意找民意代表的麻煩,舉出幾個事例如下:一、取締交通違章違規案件免扣執照、車牌,以利便民的商榷;高雄縣的警察人員,對本席的質詢抱不滿,立即採取報復手段,第一次發生是在高雄縣鳳山鎮中山路第一銀行門口,本席所有鳳山水泥公司中型吉普車,停在路邊,本席進入銀行未超過三分鐘,成功派出所警員一個姓鄧、一個姓汪〈外省人〉立即前來開單處罰,是時司機請教鄧警員,前面一輛大同電器行小型卡車,中型吉普車,軍用吉普車及對面二輛大卡車,停三十分鐘以上不處罰,為何我們停未三分鐘就要處罰,是時鄧警員厲聲怒容恐嚇司機,前面罰與不罰是我的自由,你要妨害我的公務嗎?本席立即跑出來勸司機不要理他,百五十元我們不要和他講人情,鄧警員再大聲疾呼,騙我沒當過省議員,怕什麼,又說你們在省議會攻擊我們警察,故我奉命故意要罰你,類似情事共發生四次,以上我所說,如查無實據可扣押我,若查有實據請問處長您怎麼辦?二、請教地政局長,上次我質詢高雄市某廟在高雄縣的土地,因土地重劃被消滅掉,經訴願再訴願,後經內政部派員調查,裁定你們不對,可是地政局既不還地亦不按價償還,你們所做的土地重劃,依規定要土地重劃須有半數以上的地主同意才可,可是這次南部某鄉地主不同意,議會亦通過緊急動議,請暫緩實施土地重劃,可是您們偏偏一定要重劃,是何道理?請在總質詢前答覆我;副議長蔡鴻文〈主席〉:沒有輪到的同仁請用書面質詢,也請各單位對於我們同仁的質詢,儘速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