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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史料
請政府迅速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水利主管機關負責接管區域排水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工作在未接管前請轉飭有關單位共同合理負擔區域性排水之保養及改善經費所有排水路內之公路請勿辦理放租或放領確保排水用地以符守法愛民美意案。(省府六○、六、二府民地丙字第五三一八八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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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4-07OA-25-5-4-03-0022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160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議會(1998-12-21)。[請政府迅速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水利主管機關負責接管區域排水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工作在未接管前請轉飭有關單位共同合理負擔區域性排水之保養及改善經費所有排水路內之公路請勿辦理放租或放領確保排水用地以符守法愛民美意案。(省府六○、六、二府民地丙字第五三一八八號函復)]。《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8/28/a7.html(2021/04/14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8/28/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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