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林務局空降森林救火隊是民國五十三年三四月間成立,成立當時是否呈報省府核准?其次,該救火隊成立經過情形如何?空降隊員在成立當時包括一切津貼每月為一千八百六十元,至五十五年六月起改為六百元,五十八年七月增加為九百五十元,他們因此曾向本會提出請願,五十九年七月開始後增為一千二百三十元,當該隊成立時,正式簽奉核准,經向議會請願後,由省府各單位數度協調,財政廳、農林廳均認應予恢復,惟人事處以與法不合致未通過,是否當時未報省備案,如果已送省備案再予推翻,這責任應由誰負?至於隊長、副隊長、區隊長、器材員、醫務員、通訊員的待遇如何?他們的待遇雖然在五十六年也降低了,但在五十八年又恢復且提高了,只有隊員待遇未提高,是根據什麼法令?希望人事處應考慮地方上的實際需要,當時還買了二架直昇機配合,購買直升機的錢都能配合,而獨對隊員待遇未能妥為配合,有無改進辦法,如無法改進將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