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蔡建生質詢:一、所謂以事業養事業,這話如何解釋?主計處如何做法?二、編列預算的程序如何?有何依據?預算賺的錢都是要繳庫,這是否以事業養事業?專款專用?關於預算的編列,有幾點意見,第一,不管那一單位編預算,也不管那一決策單位作的決策,到編預算時,層層節制,既然決策,財主單位就應該依照決策編列預算才對,不要把大權留在科員手裡;第二,預算編列後,使用之權就要交給使用單位,不必再經財主單位簽名蓋章;最後行庫交際費問題,並非行庫交際應酬費太多,而是感覺到公私營機構不平等,因私營機構要征稅的原因,所以把查征標準提高,如公私營一致的話,這困難就可消除;副議長蔡鴻文〈主席〉:民營交際費標準,請杜廳長說明;議員蔡建生質詢:公營是多少?如帳冊齊全,申報合理的話,可以達到千分之二十,而民營沒有,可見查征標準是錯誤的;關於以事業養事業一點,請問能否做到,這辦法一定要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