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蔡介雄質詢:一、關於申請工廠,在工業區跨越未設定區,其限制到底以幾碼為標準?建設廳過去漫無標準,這一點請指教;二、關於臺南市臺僑?維工廠,跨連未設定區之動力之限制問題;三、各縣市建設局與警察局共同成立的違章處理小組,現在處理違章建築,對四十七年以後的違章建築,採取分期拆除,對四十七年以前違章建築採取暫緩拆除,其間可能是接奉警務處的命令,各縣市警察局假使對管區的違章建築沒有呈報,該管區警員可能處罰,因此各縣市的違章建築報得亂七八糟,無論四十七年以前的,或四十七年以後的,合法與否都報,其中有一條件,即認為違章建築是四十七年以前的,可向電力公司申請四十七年以前的用電證明,連同房屋稅收據等總共具備四個條件,但用電證明向電力公司申請,電力公司竟令飭各縣市電力公司管理處不予證明,請教電力公司鈕協理,四十七年以前的用電證明,到底電力公司能否發給?收據要保存十年以上,是不可能的事情,現在電力公司只能保存五年的資料,而各縣市違章建築處理小組?要十餘年前的用電證明,你看矛盾不矛盾?其次關於簡化工商業登記手續,尤其辦理商業登記方面,發現很多毛病,現在商人假使要辦理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等等,政府為恐違章建築起見,一定要申請人繳納使用許可證或五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以前的房捐稅繳納收據等等,如此新建房屋欲拿到使用許可證及房捐稅收據是沒有問題,但舊房屋,叫它到那裡去拿?這種違章建築方面的問題,應該屬於警察局方面的,何以拿到工商課?跟商業登記有何關係?我以為欲加以改善,以後凡是欲辦理工商登記者,均不必叫它呈繳使用許可證及房捐稅繳納收據等,凡持有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即准予登記,假使特種營業,則不在此例;我剛才所說用電證明是其中之一,房屋稅證明也是其中之一,還有二個,通知書內載明,其中最容易找到的,還是用電證明,但該公司應將收據保存十年以上才對,不應該僅保存五年,保存五年的時間大太短,希望今後改為保存十年以上;剛才所說商業登記有關違章建築的事情,應該屬於警察局,跟各縣市建設局沒有關係,所以應予分開,不應擺在工商登記內的條件,以免發生毛病;議員張富質詢:廳長現在你答復蔡介雄議員說,如取得四十七年前的證明,可作為不是舊違章建築嗎?如果?正這樣的話,則根據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中華日報報載處理地方舊違章建築按三期,是地方政府的事情,如此四十七年以前的現住人,應採取何種辦理處理?我說四十七年前的舊違章,地方政府按照三期分批處理辦法,比如現住人不願意遷移,政府如何處理?先興建住宅,然後予以拆除,對嗎?老百姓曾經前來本會陳情,他們說,他們十五年前的違章建築,現在政府計劃於三年內把全部舊有違建拆除,比如說,現在政府以先建後拆辦法予以處理,但仍有違建老百姓不遵照該辦法處理遷移,請問政府有何對策?

議員蔡介雄質詢:一、關於申請工廠,在工業區跨越未設定區,其限制到底以幾碼為標準?建設廳過去漫無標準,這一點請指教;二、關於臺南市臺僑?維工廠,跨連未設定區之動力之限制問題;三、各縣市建設局與警察局共同成立的違章處理小組,現在處理違章建築,對四十七年以後的違章建築,採取分期拆除,對四十七年以前違章建築採取暫緩拆除,其間可能是接奉警務處的命令,各縣市警察局假使對管區的違章建築沒有呈報,該管區警員可能處罰,因此各縣市的違章建築報得亂七八糟,無論四十七年以前的,或四十七年以後的,合法與否都報,其中有一條件,即認為違章建築是四十七年以前的,可向電力公司申請四十七年以前的用電證明,連同房屋稅收據等總共具備四個條件,但用電證明向電力公司申請,電力公司竟令飭各縣市電力公司管理處不予證明,請教電力公司鈕協理,四十七年以前的用電證明,到底電力公司能否發給?收據要保存十年以上,是不可能的事情,現在電力公司只能保存五年的資料,而各縣市違章建築處理小組?要十餘年前的用電證明,你看矛盾不矛盾?其次關於簡化工商業登記手續,尤其辦理商業登記方面,發現很多毛病,現在商人假使要辦理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等等,政府為恐違章建築起見,一定要申請人繳納使用許可證或五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以前的房捐稅繳納收據等等,如此新建房屋欲拿到使用許可證及房捐稅收據是沒有問題,但舊房屋,叫它到那裡去拿?這種違章建築方面的問題,應該屬於警察局方面的,何以拿到工商課?跟商業登記有何關係?我以為欲加以改善,以後凡是欲辦理工商登記者,均不必叫它呈繳使用許可證及房捐稅繳納收據等,凡持有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即准予登記,假使特種營業,則不在此例;我剛才所說用電證明是其中之一,房屋稅證明也是其中之一,還有二個,通知書內載明,其中最容易找到的,還是用電證明,但該公司應將收據保存十年以上才對,不應該僅保存五年,保存五年的時間大太短,希望今後改為保存十年以上;剛才所說商業登記有關違章建築的事情,應該屬於警察局,跟各縣市建設局沒有關係,所以應予分開,不應擺在工商登記內的條件,以免發生毛病;議員張富質詢:廳長現在你答復蔡介雄議員說,如取得四十七年前的證明,可作為不是舊違章建築嗎?如果?正這樣的話,則根據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中華日報報載處理地方舊違章建築按三期,是地方政府的事情,如此四十七年以前的現住人,應採取何種辦理處理?我說四十七年前的舊違章,地方政府按照三期分批處理辦法,比如現住人不願意遷移,政府如何處理?先興建住宅,然後予以拆除,對嗎?老百姓曾經前來本會陳情,他們說,他們十五年前的違章建築,現在政府計劃於三年內把全部舊有違建拆除,比如說,現在政府以先建後拆辦法予以處理,但仍有違建老百姓不遵照該辦法處理遷移,請問政府有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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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4-04OA-22-6-4-00-0097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626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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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65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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