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李存敬質詢:關於同業利潤標準問題;公營事業為什麼利潤如此低,三十二單位?媕Y除了澄清湖勉?達到標準之外,為什麼不能達到這個利潤,要求老百姓另外一個標準,對自己又是一個標準,希望能?一視同仁,要從公營事業整理做起,何以老百姓能?賺錢達到稅務處所查訂的同業利潤率標準,而公營事業達不到這個標準,請問理由何在?在這裡本席有兩件事情要請教廳長:一、所訂的利潤率不確實,尤其是利潤率缺少空間的考慮,不管它是在那一個地區同一個利潤,只要是沒有申報就按照這個標準來課稅,甚至第七十九條如此規定:申報的所得額假如比利潤率還要超過利潤的照扣,沒達到的再來核議,有此規定,這個標準假如是正確,希望能由公營事業先做起,公營事業達不到利潤標準十分之一的,幾乎佔了一半,這種情?之下,是很不公平的;二、公營事業在目前有四個因素要檢討:1.在人事方面過份浮濫,公營機構好像是養人優先於用人,要用人不簡單,可是有幾個顧問是非聘請不可,養人比用人來得優先,這點在人事方面值得研究的;2.在組織方面過於龐大,小小的一個機構裡面設有主計、人事、安全等等單位,使得公營機構無法賺錢;3.在財務方面運用欠宜,尤其是因為不得不合法而且不經濟,茲?例說明:我們買東西,東西是非常好可是不能買的,因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公開招標貴一成兩成無所謂,只要合法,在此情?下財務運用確有困難;4.在處事方面過於官僚,每一件小事都要呈報或請示,官僚作風太盛,層層請示辦事效能就低落,今天本席從同業利潤率來看公營事業機構的營運問題,這一點請指教;議員吳伯雄質詢:剛才李議員談到這個稅法的同業利潤率,實際上我們公營事業所得的利益比率有很大的差別,我想李議員的意思並不是公營事業?正的浪費了這麼多,他的意思是指稅法的同業利潤率非常不合理,兩面的標準,公營事業一個標準,民間一個標準,這一點請廳長考慮能?修改的時候,儘量給予考慮;議員涂麗生質詢:有關用人問題;關於事業的銀錢的問題,是否必要加以簡化不要太繁雜;公開招標的問題;今天公營事業要面對現實,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派系傾軋,今天我們要對公營事業大刀?斧的整頓,請廳長拿出辦法來;議員黃占岸質詢:關於民間公司行號的查帳準則,一個國家一個政府,只有一個法一個理,不能有公營一個規定,民間又是另一個規定,希望公營事業要依照一般公司行準則來執行,假定公營事業有困難的話,對民間公司行號查帳準則要加以修改,俾與公營事業的查帳準則相接近,以維公平合理;用人不當,公營事業首長無權用人問題。

議員李存敬質詢:關於同業利潤標準問題;公營事業為什麼利潤如此低,三十二單位?媕Y除了澄清湖勉?達到標準之外,為什麼不能達到這個利潤,要求老百姓另外一個標準,對自己又是一個標準,希望能?一視同仁,要從公營事業整理做起,何以老百姓能?賺錢達到稅務處所查訂的同業利潤率標準,而公營事業達不到這個標準,請問理由何在?在這裡本席有兩件事情要請教廳長:一、所訂的利潤率不確實,尤其是利潤率缺少空間的考慮,不管它是在那一個地區同一個利潤,只要是沒有申報就按照這個標準來課稅,甚至第七十九條如此規定:申報的所得額假如比利潤率還要超過利潤的照扣,沒達到的再來核議,有此規定,這個標準假如是正確,希望能由公營事業先做起,公營事業達不到利潤標準十分之一的,幾乎佔了一半,這種情?之下,是很不公平的;二、公營事業在目前有四個因素要檢討:1.在人事方面過份浮濫,公營機構好像是養人優先於用人,要用人不簡單,可是有幾個顧問是非聘請不可,養人比用人來得優先,這點在人事方面值得研究的;2.在組織方面過於龐大,小小的一個機構裡面設有主計、人事、安全等等單位,使得公營機構無法賺錢;3.在財務方面運用欠宜,尤其是因為不得不合法而且不經濟,茲?例說明:我們買東西,東西是非常好可是不能買的,因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公開招標貴一成兩成無所謂,只要合法,在此情?下財務運用確有困難;4.在處事方面過於官僚,每一件小事都要呈報或請示,官僚作風太盛,層層請示辦事效能就低落,今天本席從同業利潤率來看公營事業機構的營運問題,這一點請指教;議員吳伯雄質詢:剛才李議員談到這個稅法的同業利潤率,實際上我們公營事業所得的利益比率有很大的差別,我想李議員的意思並不是公營事業?正的浪費了這麼多,他的意思是指稅法的同業利潤率非常不合理,兩面的標準,公營事業一個標準,民間一個標準,這一點請廳長考慮能?修改的時候,儘量給予考慮;議員涂麗生質詢:有關用人問題;關於事業的銀錢的問題,是否必要加以簡化不要太繁雜;公開招標的問題;今天公營事業要面對現實,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派系傾軋,今天我們要對公營事業大刀?斧的整頓,請廳長拿出辦法來;議員黃占岸質詢:關於民間公司行號的查帳準則,一個國家一個政府,只有一個法一個理,不能有公營一個規定,民間又是另一個規定,希望公營事業要依照一般公司行準則來執行,假定公營事業有困難的話,對民間公司行號查帳準則要加以修改,俾與公營事業的查帳準則相接近,以維公平合理;用人不當,公營事業首長無權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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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4-04OA-22-6-3-01-0053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405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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