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蕭錫齡質詢:一、依據審計處五十七年度決算審核報告省營金融機構放款逾期未收回者,共有七億餘萬元,請問廳長可否限期積極清理?各行庫放款逾期未收回者,應依法責成有關單位負責賠償及追究責任,未知廳長可否做到;二、各公營事業機構自民國四十四年至五十六年被審計處剔除款共計二千三百五十餘萬元,是否已經收回,五十七年度被剔除者二百餘萬元應從速收回;三、派兼民營企業機構之董監事超額支領車馬費及獎金,超額支領部份應限期追回繳交公庫,據主計處所分發之省營事業機關及附屬作業組織五十九年度綜合預算編審情形報告書第六大項「加?管理措施」之第二項:「令飭各省營事業機關盈虧計算,應切實依照辦理,責成各業務主管廳處加?監督管理,嚴予稽核如有浮濫或非法情事,一經查出,該單位首長及主計人員,應依法懲處,監察人應予辭職,並追究責任」等語,未知廳長是否切實做到?議員張富質詢:政府機關或事業機構非法支出之款,五十六年度尚未追回者甚多,今五十七年度再有鉅大數目應予追回,嗣後政府機關及事業機構非法支出,如何追回此批款項,請廳長謀求一個妥善處理辦法,以免預決算多受各方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