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政府轉請中央將原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訂為:「前條事業於免稅期間未屆滿全部事業轉讓者或具有多目標生產單位之事業將其受獎勵免稅期間之未屆滿部份受讓之事業得繼續享有之但原受獎勵免稅之事業僅以其設備部份轉讓者不得繼續享受案。(省府五八、一○、二七府建一字第九○八○二號函復)

請政府轉請中央將原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訂為:「前條事業於免稅期間未屆滿全部事業轉讓者或具有多目標生產單位之事業將其受獎勵免稅期間之未屆滿部份受讓之事業得繼續享有之但原受獎勵免稅之事業僅以其設備部份轉讓者不得繼續享受案。(省府五八、一○、二七府建一字第九○八○二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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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4-04OA-22-5-4-03-0025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201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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