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核準則到底是否硬性的?對內或對外?二、關於契稅時間的問題,因為原來在臺中土地增收稅區域可以免繳房屋的變賣,贈與、分割、或交換時間都可以免繳契稅:1.辦理登記中的要不要繳納契稅?2.房產糾紛尚在法院訴訟中的要不要繳納契稅?3.建造人在還沒有公布之前,如建一棟房子賣給乙,他這房子在條例尚未修正公布之前建的,且過房捐了,條例公布後乙想去辦登記,這種情況要不要繳納契稅;4.有保存登記的房子賣給人家,要先把納稅義務人變更,產權移轉在先,稽征處有案可查,這個要不要繳納契稅?5.建造人造一棟二樓的房子賣給乙,而乙按照規定繳稅了,也辦過登記,建築還是甲的名義;6.辦理保存登記而在普查房屋時,是他哥哥的名義,後來為了分財產,哥把房子給他了,他想去辦保存登記,要不要繳契稅?產權辦理登記以受理日期為準,不過在法院訴訟要等到判決日期為準,應以法院受理日期為準,產權登記一樣,不然法院判決有時候托很久;一切以登記為準,毫無疑問,不過有很多人只有在稽征處變更名義,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是稽征處登記的納稅義務人能不能作為產權登記的一種?很多合作社或銀行貸款,要是要拍賣房屋,是根據稽征處的資料,沒有辦產權登記;其次,在新條例實行前,向地政機關辦妥權利變更登記手續或不能認定無稅期間內收回,一切應補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