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五十二年以來,對於催收舊欠稅頗著成效:一、依照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銀行存入其他每一銀行之款,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十,但存入國家銀行者,不在此限」,臺灣銀行是國家銀行,依照上述條文規定其他銀行存入臺灣銀行之款應不受限制;二、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對其負責人所為抵押或質押之放款,或對於與其負責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個人所為之放款,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三、依照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所收普通存款,應按照左列比率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之銀行:1.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十五;2.定期存款百分之五至十;前項保證準備金經中央主管官署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區審核,得以公債、庫券或國家銀行認可之公司債抵充」;四、關於稅務問題,已徵貨物稅者不應再征營業稅;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係對零銷商而言,工廠並不做零售,至於財政部第一一六五九號令明示營業稅課征以統一發票為準,既無零售,不要再征營業稅、臺北市正追繳這筆稅,致廠商普遍發生不滿;預算委員會中,對此亦曾有所建議,現在政府對公營事業正積極關心、整頓,有相當成效,但還有加強必要。

自五十二年以來,對於催收舊欠稅頗著成效:一、依照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銀行存入其他每一銀行之款,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十,但存入國家銀行者,不在此限」,臺灣銀行是國家銀行,依照上述條文規定其他銀行存入臺灣銀行之款應不受限制;二、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對其負責人所為抵押或質押之放款,或對於與其負責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個人所為之放款,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三、依照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所收普通存款,應按照左列比率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之銀行:1.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十五;2.定期存款百分之五至十;前項保證準備金經中央主管官署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區審核,得以公債、庫券或國家銀行認可之公司債抵充」;四、關於稅務問題,已徵貨物稅者不應再征營業稅;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係對零銷商而言,工廠並不做零售,至於財政部第一一六五九號令明示營業稅課征以統一發票為準,既無零售,不要再征營業稅、臺北市正追繳這筆稅,致廠商普遍發生不滿;預算委員會中,對此亦曾有所建議,現在政府對公營事業正積極關心、整頓,有相當成效,但還有加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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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4-01OA-19-6-3-01-0019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25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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