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目前送管訓的將近二萬人,現在管訓主要的是依據取締流氓辦法,警察依據取締流氓辦法取締,逮捕送管訓到底是否合法合憲?在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規定很詳細,即人民有犯罪嫌疑,非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詢問處罰,依照刑法保安處分章規定保安處分也必須由法院裁定,刑訴法第一條亦規定犯罪非依刑訴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就是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亦規定保安司令部對於流氓的處置,亦應依照刑法規定予以保安處分,取締流氓辦法是否與憲法第八條,刑訴法第一條及刑法第九十四至九十九條之規定相符?如果不相符應如何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