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選舉的事情,(一)臺中市某一選舉區為了票,相差一票,有的人落選,但是選務人員在選舉名冊上加了一個公民的選權,因此再重新投票,選務人員被議員指責;(二)高雄市發生有效選票裡面計算錯誤,應當選的人第一次成為落選,所以重新投票,結果第一次當選的人變成落選;二、在選舉規則裡面講公民資格在一個月以上,他的戶口,鄉鎮公所的主辦人員可以自動的將他的戶口遷出去,有公民權的人,坐失了公民權,在內政部的解釋,是居住六個月以上才有被選舉權;三、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選舉區內,每一鄉鎮至少應有一名,為了這規定,發生矛盾,違反了民意,在立法當時議員的地區分配要平均,對於保障名額的事,就是女性的保障名額,憲法上男女平等,應給她參政的機會,不是她的名額一定要來保障;四、政府對於農會特別重視,對於合作事業可能很輕視,農會法已經頒佈了,但是合作社法到現在尚未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