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業商品應課各稅,應歸工廠所在地之縣(市)征收,俾地方權利義務相等,請財政廳向中央力爭,對省市財稅作明確劃分;二、公賣局及發行愛國獎券收益,應歸臺灣省政府所得,不可予承銷地加以瓜分,以維公賣主體及發行主體的權益;三、查緝私製?酒,應顧全地方行政系統,會同警察檢查,以杜弊端;四、洋酒補稅應從海港機場嚴禁,不宜採事後補稅,以免擾民生事;五、外匯業務,何以不開放准予商業銀行承辦,而一再允許外銀行來臺開設;六.為便於稽征與供應北部肉類市場需要,省政府可否在三重埔興建電化屠宰場;七、人民繳稅憑證(收據)政府應確定保存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