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局補助縣市道路工程費如何編列預算:至於補助縣市各道路有二對等及三對等,不過監工費是否按此比例補助,或由公路局編列預算,又各縣市之堅工費是不是由政府比例撥款抑或由各縣市編列預算;二、目前各種工程之弊端均發生在招標時付上保證金,否則取消投標資格;三、關於車輛牌照稅問題,目前政府對各種車輛牌照稅之課征方法係依據各車輛之排氣量及車輛容積作為標準,此種標準尚欠合理,雖然排汽量及容積相同,但汽車之新舊及年式各異,政府扳取辦法實欠公允;四、目前對違反駕駛之取締,日本對酒醉駕車,其罰款規定甚重,其次為超車,但對超載則處罰甚輕微,應參照斯項辦法辦理,目前快車道及慢車道分別不甚清楚,且未澈底執行,對於已有之狹小橋樑及公旁房屋,如不適時加以拓寬及拆除,則該公路之拓寬將無效果;公路局本身既未編列管理費,則興工時之管理費究在那一項目開支;不分廠牌及年份實欠合理,建應分高級車及普通車,同年出廠年份亦應分別;鐵路餐旅服務所代辦觀光號茶水及手續費等,一年應繳鐵路局一百餘萬元,因何要繳納此種手續費,同時該服務所每年之營業額報四五百萬元,惟盈餘尚不到一百萬元,觀光號之茶水及報紙為一種服務性質,有盈餘尚可原諒,但鐵路飯店的營業則不在服務範圍相信會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