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山地鄉事業費問題:1.山地鄉公所,每年省補助的事業費連同自己收入的尚不?二十萬元,未達到每一鄉每年建設經費的編列不得少於二十萬元之規定,所以山地鄉每年的事業費是不?使用的;2.鄉公所每年對編列代表會經費都感困難應付,如由省方指撥專款補助,則可滅少鄉公所與代表會的困難;二、山地建設原已落後,各項補助均賴省方,縣府不但不補助,又要山地鄉稅收作為分配平地鄉之財源,實值得研究,可否將繳縣庫之百分之三十改繳省庫,再由省庫撥給山地鄉,較為合理?三、花蓮縣秀林鄉,征收法人戶稅,而將收入部分繳入縣庫,但稅法變更,省方則以花蓮縣山地鄉,有增加收入法人戶稅,而將歷年補助事業費標準額減少,現是項稅收已取締,請恢復補助標準額,俾利山地行政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