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福利基金統籌部份,是不是也要像稅捐統一基金來詳細編列預算?要不要編列詳細預算?如果不要,是什麼理由?社會福利基金的預算是要編列的,現在係由縣市機關自行編列,但稅捐稽征是由我們省政府統一編列,則這裡面發現一個問題,如人事費方面,其一個單位的人事費用,一部份在省預算內,一部份在縣市縣算內,因此我感到很懷疑,是否省方替它編列過份詳細?因此關於稅捐稽征的預算,即應像照現在的社會福利基金的辦法,各縣市應予統籌後,視這一縣市應分配多少經費,其詳細數目如何用途?如何支配?第二個問題,都市平均地權實施條例把地價格率提高了,裡面說明把以前有一部份戶稅取銷合併在內,到底這戶稅是否已全部取銷?何時開始取銷的,抑或尚未取銷?已否保留那些部份尚未取銷?在都市平地權實施地區內田賦的地方仍應收戶稅,如不可能收田賦的地方,假定他已繳地價稅,則稅捐機關所發五十四下戶的單子是錯誤的,是否這樣?臺北市普通一般各種稅收的查征都很高,其中最糟糕的,鬧得最大的為營業稅,申請複審查,請向查征機關詢問究竟,而他們?置之不理,如此情形連續發生的案件,以臺北市萬華分處最多,請對該分處特別注意。